當
起重吊鉗的吊鏈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報廢:
(1)鏈環發生塑性變形,伸長達原長度5%;
(2)鏈環之間以及鏈環與端部配件連接接觸部位磨損減少到原公稱直徑的80%;其它部位磨損減少到原公稱直徑的90%;
(3)裂紋或高拉應力區的深凹痕、銳利橫向凹痕;
(4)鏈環修復后、未能平滑過渡,或直徑減少大于原公稱直徑的10%;
(5)扭曲、嚴重銹蝕以及積垢不能加以排除;
(6)端部配件的危險斷面磨損減少達原尺寸10%;
(7)吊鏈的任何部位出現裂紋,彎曲或扭曲現象和環鉸間有卡死或
僵澀滯阻等現象且不能排除時。